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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苏地税发[1997]176号 1997年11月14日)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自1994年实施新的营业税制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已成为我省营业税的主要税源。但从今年前三个季度地方工商税收收入情况看,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收入增长迟缓,为了确保今年营业税收入任务的全面完成,进一步强化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现就加强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统一税法,准确及时地贯彻实施现行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收政策。同时,要在省局今年对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培训的基础上,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大力提高税务干部的业务素质,以适应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需要。
  二、加强对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应税行为的征收管理,无论是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凡从事金融保险业征收范围的应税业务,都应按现行规定征收营业税。
  三、当前各地需重点加强征收管理的方面:
  (一) 非现行税法规定“转贷”范围的其他贷款业务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金融企业从事融资租赁行为取得的收入;
  (三)金融企业取得的不属于“金融机构往来”的收入;
  (四)金融企业从事的自营证券业务和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所取得的收入;
  (五)金融企业提供邮政汇兑业务所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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