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使用售房款更新改造住宅电梯和住宅供电设施的通知》
([97]京房改办字第094号、京财建〔1997〕2319号 1997年11月27日)
各区县政府房改办、各区县财政局,市政府各委、办、局房改办,各总公司房改办,中央在京各部门、各单位房改办:
为支持各单位更新改造住宅电梯和住宅供电设施工作,改善职工的居住条件,各单位可以使用售房款更新改造住宅电梯或改造住宅供电设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更新改造住宅电梯或改造住宅供电设施时,可以使用本单位的售房款。
二、各单位在发生更新改造住宅电梯或改造住宅供电设施支出时,应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企业单位在“住房周转金”科目中核算。行政事业单位在“住房基金支出”总帐科目下的“维修管理支出”科目中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