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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计会工作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文化事业
建设费有关计会工作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计[1997]570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及《财政局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京财预[1997]2393号),现就我市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缴库及统计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库办法
  负有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义务的各企事业单位,应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缴款书”缴纳,并按照有关预算级次的划分,分别填用加盖“中央级”、“市级”票证章的缴款书,具体方法如下:
  1、缴纳“中央级”文化事业建设费以443款1项“中央单位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填开加盖“中央级”票证章(样式附后)的缴款书;
  2、缴纳“市级”文化事业建设费以443款2项“地方单位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填开加盖“市级”票证章的缴款书;
  3、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市级、区县级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市级、区县级企事业单位联合与其它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中央、地方各自投资占中央和地方投资之和的比例,以443款3项“中央和地方单位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分别填开加盖“中央级”、“市级”票证章的缴款书。
  二、与银行对帐方法
  各征收机关应辅导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的各企事业单位正确使用、填开各相应级次的缴款书,以确保此项收入的入库级次正确,计会部门应及时与当地国库提供的“中央级”、“市级”两级收入核对。
  三、按照财政部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开设“中央级”收入的要求,各区、县局须刻制“中央级”票证章,具体规格如下:
  四、自1997年1月1日补征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统计在会计报表的“五、其它收入”项目中“5、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并相应增加“中央级”报表。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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