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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对装饰装修工程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若干税政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对装饰装修工程征收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若干税政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7]140号 1997年12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对装饰装修工程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有关规定,市局曾以沪地税一[1996]73号文进行转发,并以沪地税一[1997]84号文对有关规定作了具体解释。文件下发后,各分局在征收中反映困难较大,特别是对企业为维持简单再生产(经营)而组织的定期大修或日常维修征税的矛盾尤为突出。为了有效地对装饰装修工程进行调控,市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简便征收的原则,对装饰装修工程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重新明确如下:
  一、新建项目竣工未正常投入使用或竣工并正常使用时间不足一年的,其间发生的装饰装修工程,视作原有项目投资的延伸,一律按新建项目主体工程的适用税率,依原有项目性质,就其全部投资额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
  二、新建项目竣工并正常投入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不足五年的,其间发生的装饰装修工程投资,按规定税率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
  三、新建项目竣工并正常投入使用,时间超过五年的,视作旧建筑物。对旧建筑物的日常维修或大修支出可不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但如进行改变其使用性质(功能)的装饰装修工程投资,按规定的税率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
  四、对购置、租赁的旧建筑物未投入使用或正常使用时间不足一年的,其装饰装修工程投资,按规定税率征税。
  五、对本市物业管理部门进行的居住楼装饰装修工程投资,给予按零税率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照顾。
  六、对应税装饰装修工程投资,其计税依据规定为工程投资总额(包括料、工费),对不含土建的设备及可移动的生活用具和工艺用品准许从计税依据中扣除。如难以划分的,可按工程总投资额30%比例计算扣除。
  七、对装饰装修工程投资,原建筑物使用性质适用零税率(包括“九四”专项)和5%税率的,如使用性质未发生变化,则装饰装修工程投资也分别按零税率或5%税率计征。其余项目则一律按10%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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