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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国有农口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国有
农口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业
免征企业所得税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7]574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国有农口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京财农(1997)223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六日

关于北京市国有农口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

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

(京财农[1997]2231号)


农口各主管局、总公司: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49号《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精神,在充分考虑到我市农口企事业单位中大部分的是微利和亏损这一特点,决定对农口的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实行免征企业所得税照顾。凡经批准可享受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必须按下列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1.免征的企业所得税首先用于抵补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挂帐和本年度的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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