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规范大型采购活动,明确质量责任。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重大设备采购,要实行规范化管理,加强过程监督,确保采购产品的质量。
六、加快质量法制建设步伐
18.要加快质量法制建设步伐,尽快制、修订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配套的我省地方质量法规和政府规章。要抓紧制定《质量认证管理办法》、《工程设备监理管理办法》、《质量中介行为管理规定》、《社会评比推介活动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质量法规和规章。
19.要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质量违法行为,形成强大的法制威慑力。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产品和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城乡住房的质量监督;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打击侵犯专利权和商标权的行为;强化监督抽查力度,做好监督抽查的后处理工作;加大对无生产许可证产品的查处力度,依法严厉惩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商)品的违法行为。
20.坚决克服在质量问题上的地方保护主义或部门保护主义行为,对造成社会经济损失的,要给予相应的经济制裁。对于包庇、纵容假冒伪劣行为和搞地方保护主义的领导干部,要依法严肃处理,决不手软。
21.加强行政执法队伍作风建设,树立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严肃执法的良好作风,坚决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以及滥用职权的行为,建立健全质量执法监督机制,提高执法水平。各地、各部门不得以执法名义巧立名目,设立各种没有法律依据的“准销证”、“准用证”、“准产证”、“许可证”;不得强迫企业履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义务,加重企业负担。
22.全省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监督抽查的统一管理,避免重复检查、检验、检定,禁止没有计划的乱检查、乱检验、乱检定。
七、建立健全市场质量规则
23.建立健全商品市场质量规范。商品经销者应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依法履行商品质量责任。完善商品市场质量监管制度,除继续实施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外,要建立规范化的商品质量问题处理程序。
24.建立和完善各种产品和商品标识制度。按照国际通行规则以及不同产品的特点,推行各种不同的标识制度。进入市场的商品必须具备规范的各种质量标识,有关部门要依法对各种标识实施监督管理。
25.积极推动质量认证工作的开展。要加强对各类质量认证、咨询、培训、审批机构的监督管理,维持公平的认证市场秩序;鼓励企业申请质量认证;适时建立和发展我省质量认证审核机构。
26.推行质量保险制度,引导企业在完善质量体系的基础上,自愿投保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和产品质量责任保险;建立保险人监督被保险人质量体系和产品质量的新型监督机制;建立质量风险评估专门机构,保障质量保险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