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市人民银行关于加强
国库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计[1997]48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贯彻全国国库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国库管理工作的通知》(京银发[1997]580号)转发给你们,望各局根据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做好税款的解缴与退库工作。对于通知中提到的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中增值税的退库办理,经与市人民银行研究,仍按现行办法从中央库中退出后,由市人民银行国库处按中央、地方比例调库。
1997年11月3日
附: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贯彻全国
国库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国库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银发[1997]580号)
各家银行北京分行、北京城市合作银行、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库各区县支库:
8月下旬,中国人民银行召开了全国国库管理工作会议,尚福林副行长到会做了重要讲话,要求加强各级预算收入的收纳,确保国库资金安全,加强国库监管力度,做好国库收支统计分析工作,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服务。并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成今年国债发行任务等。结合本市情况,我分行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结合各行业务特点,通知所属认真贯彻执行。
一、国库经收处都要收纳税款并及时划转指定国库
本市各家银行基层对公营业网点(包括农村信用社下同)都是国库经收处,都赋有为国家收纳税款的义务,开户单位或纳税人持合法有效的缴税凭证到开户银行(包括农村信用社或分社)交税时要认真受理并审核凭证上的会计要素,款项付妥后在缴款书各联加盖有转讫日期的业务印章,填制代收清单于当日或次日上午划转指定收款国库。经收处收纳的预算收入属代收性质,不算正式入库,应使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核算。经收处不办理预算收入的退库。
凡纳税人以现金方式交纳税款的,根据银行与税务部门的分工,每笔税款(指每张缴款书)超过50元的由银行收,金额在50元以下(含50元)的由税务机关自收汇缴到银行,银行于当日或次日上午划转指定收款国库。
各银行对公营业机构均不得无理拒收税款,不能压单压票,更不能延解税款,对延解、占压税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处以每日万分之五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