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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省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及附加集中省行缴纳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社会事业发展费和基础设施费”已被《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28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省农业发展银
行营业税及附加集中省行缴纳的通知
(闽地税政一[1997]第70号 1997年11月18日)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近据省农业发展银行反映,一些地、市、县(区)地税部门要求当地农业发展银行机构网点向其缴纳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筑税、教育费附加、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和社会事业发展费等。对此,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家政策性银行营业税、所得税缴纳及财政返还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37号、《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5号、《关于改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缴纳办法执行时间的通知》 财税字[1995]86号文件及有关规定,重申明确如下:省农业发展银行及其以下机构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以及社会事业发展费统一由省行集中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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