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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失效]

  八、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入
  29、以国家科委正式批准我市为全国首家“科技投入体系”试点城市为契机,进一步探索和建立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的新机制,推进科技与资产的结合,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撑。建立一个包括风险投资、科技融资、科技担保、多元投入等为主要内容的投融资机制,同时,积极吸纳外资,使其投入到高新技术产业中。
  30、建立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金,以集中支持全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九五”期间,每年安排3,000万元的专项经费(其中,市财政安排1,500万元),用于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垫贴息。科技三项费用中的大部分要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科技风险基金也应主要投入到高新技术产业中,并实行有偿使用。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贷款的倾斜力度,保证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贷款计划按时落到实处,回收再贷应继续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技术改造贷款投向也要进一步向高新技术产业倾斜。
  31、建立资金来源多元化、具有政府投资和融资职能的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股份上市、发行债券、资产运作等手段,使资金滚动壮大,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32、鼓励企业增加科技投入,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用于研究与开发的科技经费占企业年销售收入之比不得低于3%,可据实列入成本并在税前扣除。
  九、进一步推进高新技术产业与国际接轨
  33、遵循国际惯例,以双边、多边,官方、民间等多种形式,在高新技术领域积极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的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在高起点、高层次上引进和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成果和管理经验,同时鼓励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参加国际投标,走向国际市场。
  34、鼓励科研院所、大专院校、高新技术企业走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道路,凡与外商合资合作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批准,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新项目,要优先列入市计划。
  35、大力拓展国外智力引进渠道,积极聘用国外专家来沈工作,凡引进国外智力开发的高新技术项目,应优先列入市计划并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十、为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36、各级政府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服务工作。对科研机构和科技企业,各有关部门要热情服务,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积极研究制定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并认真落实。
  37、建立沈阳市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设立专门办公机构(不另给编制)负责具体工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对各种侵权行为,要坚决惩处,以保护科技人员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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