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对高新技术产品,技术监督、工商管理等部门在产品国际标准认定、质量检测、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方面给予优先扶持,帮助开拓市场,提高其市场竞争能力。
21、地方高新技术产品的广告宣传费用,应认真贯彻沈政办发(1996)3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新闻单位和广告公司按5折收费,税务部门对新闻单位获取的该项广告收入等额减半征收营业税。
六、加快企业技术创新步伐
22、提高企业的技术开发能力。鼓励企业与中央部属高校、科研院所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依靠其科技力量,加快企业技术进步,不断开发新产品,特别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使企业逐步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
23、建立健全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九五”期间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技术开发机构可享受科研单位的待遇。
24、推进产学研结合。为强化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要以多种形式,在重点发展领域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结合的高科技产业研究开发中心。
25、加强对国外先进技术的引进和消化、创新工作。有关部门在定期制定高技术项目引进指南的同时,还要制定对引进项目的消化吸收及创新计划,对消化吸收及创新项目,有关部门每年要安排一定的资金额度给予支持。
七、建立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化的人才激励机制
26、实施选拔培养我市跨世纪行业技术和学科带头人计划,充分发挥“21世纪人才基金”和“百千万人才工程基金”的作用,加速培养一批既懂技术又会经营的复合型人才。
27、广泛吸引海外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和留学人员来沈工作,招纳国内学科带头人和高科技人才来沈落户。上述人员来沈不受编制、户口和职称指标的限制,并对其研究开发项目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对从国外引进或带回的非职务发明成果,应用推广后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予以重奖。具体办法由市科委和市人事局制定。
28、充分调动科技人员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拉开科技人员的分配档次,实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科技企业可以设立技术股、管理股和贡献股。对在开发高新技术产品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奖励,可以从投产的该项目新增留利中,在5年内,按照每年一次性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奖励在研制开发该项目中有贡献的科技人员;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不受限制,由参股各方协商确定。科技人员职务发明成果经评估确认后,允许成果权利人按最高不超过成果无形资产30%的比例,作为主要发明者和成果转化主要组织者的入股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