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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失效]

  四、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发展
  15、充分发挥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简称高新开发区)的龙头作用。认真落实《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和市关于在高新开发区实行封闭式管理的意见,高新开发区管委会对高新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要把高新开发区建成具有国内一流水平,并与国际接轨的高新技术产业重要基地。
  切实用好国家给予高新开发区的有关优惠政策,高新开发区征缴的各项税费,除按规定上缴国家部分外,其余全部留给高新开发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扶持产业发展和公益性事业。国家、省、市的火炬计划项目,80%安排在高新开发区内实施。
  16、加快科技商城和浑南产业区建设。要将高新开发区内的三好街、青年大街、文艺路、文化路、文萃路、文体路改造建设为体现高科技特点的沈阳科技商城,使其成为国内一流、东北最大的科技产品集散地和技术咨询交易中心。对进入科技商城搞开发、建设、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参照实行沈政办发(1994)32号文件的政策,并在生产经营上给予优惠政策。浑南产业区要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地进行开发建设,积极争取在产业区内设立综合保税中心,引进国内外高科技项目,把浑南逐步建设成为代表沈阳形象的国际化、现代化新区。
  17、积极兴办大学科学园。鼓励高等院校和地方政府共同建设大学科学园,对有条件的大学科学园,经市科委认定批准,可以比照实行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优惠政策。对在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创办的大学科学园,还可以在土地转让、生产经营方面给予更优惠的政策。
  五、积极扶持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和生产
  18、凡研制开发符合我市确定的五大高新技术领域(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工程、自动化控制、节能与环保)的产品的,将优先列入市科技计划,对重大技术难题项目实行招标制,对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在国际上具有竞争能力的高新技术名牌产品的,将优先列入市级各类计划。凡属列入国家、省或市级各类计划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经认定,其实现的应纳已交所得税,由税务机关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可享受所得税先征后返两年的优惠政策。其中,中央企业和有中央股份的企业,按比例返还。
  19、对列入市经贸委《沈阳市新产品试产计划》、市科委《沈阳市新产品鉴定计划》和市级以上中试基地试制的中试产品,由税务机关审核,并经同级财政审定,自第一次销售之日起两年内,所交增值税属地方的25%部分,其中50%由同级财政列收列支返还给生产该产品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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