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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失效]

  凡实行转制的市属科研机构,由事业法人变为企业法人的,“九五”期间,可保留原机构名称,实行原事业单位政策。
  6、科研机构转变为企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多余资产进行适当的剥离,不核入企业资产;职工买断国有资产,一次性交费的可优惠30%,职工安置费可按上限执行;买断国有资产形成的资金可作为国家扶持转制的贷款,集中有偿使用;在原用土地范围内新建科研用房、中间试验用地仍可按照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用地。
  7、建立与转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将部分事业费转变为社会保险基金,纳入当地社会统筹。
  8、积极开展建立重点科研机构工作。选择科技成果多、对社会贡献大、经济效益好、科技人员构成精干的院所,给予重点扶持,通过提供技术装备和资金方面的帮助,使其形成产业发展规模。
  9、积极组织科研机构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使其成为企业技术开发机构或行业技术开发中心。科研机构进入企业集团或企业后,“九五”期间,继续享受原事业单位的政策。
  以上政策,在沈的中央部属和省属科研机构,可以参照实行。
  三、大力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与企业集团
  10、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市科委与市税务部门负责此项工作,并制定适合我市实际的管理办法和优惠政策。
  11、培育和扶持民营科技企业。新创办的民营科技企业,继续执行沈政发(1995)33号文件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鼓励民营科技企业走高科技产业化、规模化、国际化发展道路,在科研立项、科技贷款、技术改造、人员出国、引进国外智力、人才招聘等方面,民营科技企业与国有科技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对被评为沈阳市“百强十佳”的民营科技企业,要在各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12、鼓励组建以高新技术企业为核心,以高科技产品为龙头、以资产为纽带的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跨所有制的高新技术企业集团。在组建高新技术企业集团中,高新技术企业可采取划拨的方式,吸纳相关企业,并可对其债权债务和人员进行优化组合,按照新的机制运行并负责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13、鼓励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集团)兼并亏损企业和购买破产企业,国有兼并国有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5)13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享受免除利息、分年还本的优惠政策;国有与非国有之间兼并、非国有之间的相互兼并,可延长贷款期限,并退还所得税,用于抵付银行利息。
  14、择优扶持高新技术企业集团的发展。选择部分条件成熟的高新技术企业集团进入我市产权交易报价系统;在安排国家给我市的上市指标中,给予高新技术企业集团一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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