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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13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3日)废止(原因:与WTO规则不一致、被新颁布的法规、规章替代)

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
(沈委发[1997]14号 1997年11月18日)


  为进一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促进我市经济结构的调整,建立起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的经济发展新格局,实现国民经济跨世纪发展的远景目标,现就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决定如下:
  一、明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1、高新技术产业是新一轮经济发展的领先产业。世界经济竞争的焦点主要集中在高新技术产业领域。高新技术产业化已成为推动世界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我市作为全国重要的科研基地和区域性经济中心,只有走在全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前列,面向21世纪,把高新技术产业作为经济发展的主要新增长点,才能构筑经济发展的新优势,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
  2、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从实际出发,以市场为导向,以培育高新技术支柱产业为主线,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作用,实行有限目标,重点突破,努力把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与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结合起来,与提高劳动者素质结合起来,形成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的经济发展新格局,促进全市科技和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
  3、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到2000年,全市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20%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现技工贸总收入200亿元;到2005年,全市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争取达到30%以上,使高新技术产业成为沈阳经济的特征性产业。
  二、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4、搞好科研机构调整。根据需要,保留和扶持一批重点科研机构;鼓励一批有条件的科研机构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推动一批科研机构整体转制和部分转制为科技企业,或以联合、兼并等多种形式与中 小企业结合;促进一批科研机构以科技项目和科技产业为核心、以产权为纽带实行合并;撤销一批设置重复、失去科研与开发能力、无法维系自身生存的科研机构。
  5、加快科研机构转制的步伐。在市属科研机构中大力推行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通过实行整体转制和部分转制,使其尽快转为科技企业或股份合作制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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