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合肥市灯饰建设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3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3月3日)废止合肥市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管理规定
(1997年12月17日)
第一条 为完善国有土地登记制度,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土地登记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辖区和市属开发区。
第三条 合肥市土地管理局是本市国有土地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国有土地登记管理工作。
市辖区政府不享有国有土地登记权,市辖区已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一律无效,土地权利人应在1998年5月31日之前到市土地管理局重新登记并换证。
第四条 征用、划拨土地按以下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一)新开工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土地使用者应当在接到政府批准用地文件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用地文件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在项目建设期内有效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申请换。
(二)其他建设项目,土地使用者应当在接到政府批准用地文件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用地文件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五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应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政府批准出让文件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