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0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5月13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3日)宣布失效或废止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报审核1997年度公有住房
租金及旧公房出售管理费缓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7]141号 1997年12月18日)
根据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沪地税一[1996]24号《关于本市物业管理有关流转税征收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将1997年度各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的公有住房租金收入以及旧公房出售后的管理费收入缓征营业税的上报审核办法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应根据沪地税一[1996]24号文的规定对所属物业管理单位进行布置填报1997年度的营业税缓征额度(《公有住房租金及旧公房出售管理费缓征营业税申报表》附后)。
二、各分局应对物业管理单位上报的1997年度的缓征税额严格按24号文的规定进行审核,并于1998年1月20日前将审核意见汇总后连同《申报表》一份一并上报市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