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税收收入分经济类型统计月报表总表》合计数,应等于《税收资金 平衡月报表》中“入库工商税收”、“入库企业所得税”期末余额之和。
二、为了使各级地税部门了解全口径的税收会计统计报表的体系,1998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中保留了国税部门组织的收入项目。
三、改变多年来税收入库报表完全按国家预算收入科目“款”、“项”设置报表(指标)项目的办法,兼顾需要与可能,在基本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基础上对报表项目适当进行简化。调整后的《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除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等主要税种按改革后国家预算收入“款”级科目设置较详细的项目外,其他各税种一般只设一个税收项目。
1998年《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主要指标口径如下:
(一)本表“增值税”项目,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由国税局填报。
(二)本表“消费税”项目,为中央固定收入,由国税局填报。
(三)本表“营业税”项目,反映按照
营业税暂行条例征收的营业税和税务部门按“先征后退”政策审批退库的校办企业、福利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营业税退税。由财政部门审批办理的营业税退税,本项目不反映和抵减。
1.“铁路营业税”项目反映铁道部在中央集中缴纳的营业税,为中央固定收入,由国税局填报。
2.“金融保险营业税”项目的“中央”栏反映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全部营业税以及对其余金融保险企业按提高3%税率征收的营业税,为中央固定收入,由国税局填报;“地方”栏反映对除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以外的其余金融保险企业按5%税率征收的营业税,为地方固定收入。
3.“其他营业税”项目对除铁道部金融保险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般营业税和营业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四)本表“企业所得税”项目反映按照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征收入库的全部企业所得税。
1.表内“国有企业”项目反映国有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等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2.表内“集体企业”项目反映对集体金融保险企业和一般集体企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
3.表内“股份制企业”项目反映对股份制金融保险企业、一般中央股份制企业、一般地方联营企业、一般中央和地方联营企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
4.表内“联营企业”项目反映对联营金融保险企业、一般中央联营企业、一般地方联营企业、一般中央和地方联营企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