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层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
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苏财税字[1997]41号)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区财税局、园区财税局、市各区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各分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苏财税[1997]30号)转发给你们Ⅰ,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企业交纳各种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应取得合法的入账凭证。合法的入账凭证是指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价和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
附: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