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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的决定(1997)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的决定
(1997年10月5日)
现发布《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将《
山西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
》第
十九条
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森林防火期内,未领取林区用火许可证,在野外用火或公路、铁路和田间林带烧灰积肥,但未造成损失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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