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鼓励
台湾同胞投资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7]17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鼓励台胞投资补充规定的通知》(京政发[1997]2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7年10月6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鼓励
台湾同胞投资补充规定的通知
(京政发[1997]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依照贯彻执行。
1997年9月2日
北京市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补充规定
为了进一步鼓励台湾同胞来京投资,促进京台经济交流与合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台湾同胞来京投资的相关事务,受理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诉,依法维护台湾同胞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下列行业和重点项目:
(一)高新技术产业: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新材料。
(二)城市基础设施:水、电、气、热、交通和环境保护项目。
(三)现代农业:创汇农业、生态农业、观光农业以及农副产品的深加工、良种引进繁育项目;远郊区县荒山、荒滩资源的开发。
(四)用高新技术改造的重点发展行业:汽车、电子、机械、冶金、化工和建材业。
(五)旅游业:结合现有自然和人文景观,开发建设旅游景点和便民的旅游服务设施;投资开发旅游商品。
(六)房地产业:城区危旧房改造和居民住宅建设;城区污染扰民工业企业搬迁后用地的开发。
第三条 经市科委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并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可享受本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各项服务和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