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出售
出售是将本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资产,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给其它单位和个人的一种行为。既有偿转让了企业资产的所有权。在我市目前有三种出售方式:
1、按实有资产出售:是指企业将原有资产进行评估、以评估后的实有资产作为标底,实行竞价出售,债权债务由原企业的所有者承担(所有者包括各级政府)。
2、按净资产出售:是指以评估后的实有资产、扣除应承担的债务后的实有净资产为标底,实行竞价出售,原债权、债务是由购买者承担,属于这类出售方式的还有一种情形即“零”字出售。
“零”字出售:是对资不抵债的企业,采取资产、债务分割,以评估后的实有资产为依据,购买者承担与资产对等的银行贷款本金和其它债务。银行其余债务实行停息挂帐、所欠其它债务由原企业所有者负责处理。
3、溢价出售:购买者承担企业的全部债务,债务总额超过评估后的资产。购买者承担债务大于资产部分属溢价购买实有资产。
税务处理:不论企业采取上述出售方式的哪一种,都是企业消亡的标志,都需进行税收清算。
1、核实欠税额:对实行此种产改方式的企业,税务机关应在其出售前进行纳税检查,核实其生产经营期内的各项欠税。企业产改时所欠的增值税应按其经营期内的实际欠税减除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上期留抵税额和本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确定。
2、欠税清理:凡购买者承担原企业债务中包含欠税的,由购买者负责向税务机关清缴欠税,购买者承担原企业债务中不包含欠税的,由出售者负责向税务机关清缴欠税。
3、出售企业资产发生的纳税义务:出售企业资产中的应税货物包括企业的非固定资产货物和企业未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货物,其应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由出售者计算缴纳。
4、出售企业资产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可凭购售双方签定的购售协定,将取得的资产登记入帐。
5、企业出售后,原企业改组为股份制或私营经济以上企业的,要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取消原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并缴销其专用发票,变更后的企业应重新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原企业改组为个体经济的,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则新办个体经济企业应重新办理开类税务登记,在办理上述税务登记手续时,应结合营业执照变化情况办理。
(四)出租
1、租售结合:企业的所有者将厂房、场地、及其设备等固定资产租赁给他人,将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等对外出售,债权债务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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