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产权制度改革企业有关
税收问题处理的暂行规定
(大国税发[1997]第230号 1997年11月14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为了更好地配合产权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规范产权制度改革企业的税收行为,有利于依法纳税,公平企业间的税负、确保税款应收尽收、现对产改过程中的有关税收处理问题暂作如下规定:
一、产改过程中的税收处理原则
(一)兼并
兼并是指一方存续的企业将另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并为一个企业。被兼企业在兼并前的资产债权和债务,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由兼并后的企业继承。
税务处理:由于被兼并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仍由兼并方持续进行,且被兼并企业的债权、债务(包括欠税)仍有继承者和承担者,故对被兼并企业不做税收清算,但需做以下处理:
①被兼并企业至停止独立经营之日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需凭其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在兼并企业继续抵扣。
②企业在被兼并前购进的货物,在兼并后三个月内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予以抵扣。
③被兼并企业在兼并前发生的欠税应由兼并企业负责清缴。
④被兼并企业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由主管税务机关缴销其发票。
(二)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
利用产改后企业的存量资产部分或全部对外投资入股或吸收资金、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改制时,资产的所有权不变。
税务处理:①接受投资方除资本存量增大,生产经营将在更大规模上进行外,企业债权、债务等不发生变化,故除需按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外,不需进行税收清算。
②投资方企业的情况比较复杂,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形:
A、将企业全部资产用于投资:这类企业实质已停止经营,需要进行增值税的清算,其一般纳税人的资格也应相应取消,并收缴其专用发票。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注销手续。
B、将企业部分资产用于投资:这类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仍持续进行,债权、债务关系不发生变化。只应对其投资的应税货物征税。
C、将企业的部分资产用于投资、部分资产以债权形式进入接受投资的企业:这类企业用于投资的应税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以债权形式提供给他人的货物属销货行为也应征税,至于是否应对其进行清算,要视其是否继续经营而定,对不再继续经营的应比照A款进行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