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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幼儿园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1997)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10号)


  现发布《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幼儿园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孙文盛
                                                        1997年11月26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幼儿园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决定对《山西省幼儿园管理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八条修改为:违反《幼儿园管理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未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办园的,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安全标准的,不按规定检修园舍和设施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令其限期整顿、停止招收幼儿、停止办园。
  (2)对不执行幼儿园卫生保健、安全防护、保教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和交接班等管理制度造成事故的,教育内容或教育方法失当、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取消任职资格;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侵占、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殴打幼儿园工作人员,情节较轻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山西省幼儿园管理实施办法》作相应的修正,在《山西政报》上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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