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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前弥补亏损
的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7]第259号 1997年12月11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企业所得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和扣除,特制定《企业所得税前弥补亏损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

企业所得税前弥补亏损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一、企业所得税前弥补亏损的适用范围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独立进行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正确核算盈亏,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企业和经济组织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实行由行业、集团公司母公司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弥补亏损问题
  由行业、集团公司母公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年度发生的亏损,在汇总、合并纳税时已冲抵了其他成员企业的所得额或并入了母公司的亏损额。因此,发生亏损的成员企业不得用本企业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如发现有进行弥补的,依法定税率就地补税。
  三、企业分立、兼并、股权重组业务中亏损弥补问题
  1、企业分立是指一个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其中,原企业解散,分立出的各方分别设立为新的企业,为新设分立;原企业存续,而其一部分分出设立为一个或数个新的企业,为派生分立。分立前后各企业负担的数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后,可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由分立后的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2、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他企业产权,并使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行为。其中被兼并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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