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税务检查案件复查制度》的通知
(京地税检[1997]45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
为了保证税务检查的工作质量,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检查案件复查制度》,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制定税务检查案件复查制度是为了规范税务检查行为,提高检查工作质量,在我市地税系统形成有效的税务检查监督制约机制。各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切实发挥复查的作用。
二、各单位在实施中要结合本地区税务检查机构和人员的实际情况,逐步开展复查工作,案件复查的比例不宜过高。
三、各单位在开展复查工作中要注重对复查案件的案头分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实施入户检查。
四、各单位在实施案件复查中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保证复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检查案件复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市地税系统税务检查工作质量,加强税务检查业务管理,促进我市地税系统税务检查工作规范化建设,形成税务检查内部制约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地税系统各税务所、稽查所和稽查分局实施税务检查的案件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税务检查案件的复查是指税务部门对已经检查结案的案件按照一定的选案方法和比例进行重新调查,对复查结果按不同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条 税务检查案件的复查工作由税务检查部门负责组织,检查与法制、监察部门共同组成复查协调小组,由有税务检查执法权的机构负责对税务检查案件进行复查。
第五条 税务检查案件复查的范围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