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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1997)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96号)


  现发布《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孙文盛
                                                          1997年10月25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将《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情节责令其补办手续,也可责令停止招标或宣布招标无效,并按照《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进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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