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96号)
现发布《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孙文盛
1997年10月25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将《
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
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情节责令其补办手续,也可责令停止招标或宣布招标无效,并按照《
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
三十七条和第
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进行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