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兼并有
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会[1997]119号 1997年11月14日)
现将财政部财会字(1997)30号《关于印发(
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被兼并企业财产清查过程中坏账的处理
对于被兼并企业按规定确实无法收回的账款,采用备抵法核算的,全部冲减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然后按照清查结束日的应收帐款余额和规定的坏账准备比例提足坏账准备,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
二、兼并方企业应付产权转让款的处理
采取有偿方式兼并的,对确定的产权成交价,应区别其付款期限分别计入“其他应付款——应付兼并企业款”科目或“长期应付款——应付兼并企业款”科目;支付产权转让价款时,借记“其他应付款——应付兼并企业款”或“长期应付款——应付兼并企业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被兼并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情况下兼并方企业产权成交价低于被兼并企业评估确认的净资产差额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