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一批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5月20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0日)宣布失效或废止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处理在1994年年底
前批准划拨的土地上以联建参建开发房地产项
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房地资[1997]1242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1996年1月29日,我局下发《关于在划拨土地上以联建参建开发房地产项目需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通知》(沪房地资[1996]83号)后,已有不少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联建参建项目按《通知》规定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还有不少房地产开发企业在1994年年底前批准划拨的土地上以联建参建开发房地产项目,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为了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尽快消化和利用好这批存量土地,根据《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5号)和《关于本市商品房开发和销售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沪府办发[1995]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下列房地产建设项目的联建参建,应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出让金):
(一)以商品房计划立项的建设项目,联建参建方所得房产要求自行销售的;
(二)以非商品房计划立项的建设项目,联建参建方及主建方所得房产,要求转为商品房建设项目的;
(三)联建参建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要求转为经营性建设项目的。
二、联建参建项目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1994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二)经市计委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列入本市商品房建设计划或调整为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三)1996年12月31日前未取得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按《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建设用地审批权限,取得土地管理部门同意继续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