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省旅游公司等四家
省属旅行社异地使用发票的批复
(闽地税征[1997]63号 1997年12月10日)
为方便定点旅游企业经营境外旅游业务和方便旅游者就近报名交费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
二十六条规定,同意对经国家批准可以经营境外旅游业务的福建省中国旅行社、福建省海外旅游实业总公司、福建省旅游公司、福建省中国国际旅行社等四个单位将其向主管地税机关领购的旅游业专用发票委托指定的境外旅游业务代办点填开使用,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了加强发票管理,从一九九八年元月一日起上述四家旅游公司的各代办点使用的发票,必须加盖“省地税局跨县、市使用发票核准章”、同时由省地税局统一制发“跨县、市使用发票证”,各代办点必须悬挂在明显处,亮证开票 。
二、各代办点已领用或已填用的发票由四家旅游公司在1998年元月1日前收回,交由省地税局直征分局负责核销。
三、四家旅游公司要建立专门帐册、专人登记各代办点领用和交还的发票数量、填开金额和号码等。空白发票不得拆本使用和邮寄。代办点领用的发票只能用于代办的境外旅游业务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或转让转借。
四、四家旅游企业委托代办点代收的境外旅游业务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均由委托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代办点取得的代办费收入和自营业务收入应使用当地发票,在当地申报缴纳营业税。代办点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检查代办点发票使用情况。
附件:省属四家旅游企业委托代办境外旅游业务的各代办点名单
省属四家旅游企业委托代办境外旅游业务的备代办点名单
企业名称 代办点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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