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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做好一九九八年度调整普通内销商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部分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9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30日)废止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做好一九九八年度调整普通内销商品
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的通知
(沪价房[1997]342号 1997年12月22日)


  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商品住宅物业管理收费项目划分为管理费、房屋设备运行费、保洁费、保安费以及维修费(包括绿化养护费)。除房屋设备运行费和维修费按实计算以外,其余三项收费由各区、县物价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规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准价的确定:
  制定、发布各区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基准价,应依据成本,提供服务内容、等级并兼顾业主的承受能力。
  管理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的日常管理,包括物业管理区域的巡视、检查,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等的各项账务管理,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和其他有关物业管理服务。
  保洁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保持房屋公共部位和公共场地、绿地的整洁而进行的服务,包括楼道、走道、门厅等部位的定时清扫,公共门窗的擦洗,绿化,园地、街坊路面的清扫,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管理,灭害洒药等服务。
  保安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为维护居住区公共秩序而进行的防范性巡视、值班等服务。
  以上三项应按基准价定价原则分别测算、单列发布,计费单位可以按建筑面积,也可以按套、按户。
  二、浮动幅度的确定:
  收费浮动幅度的确定应同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水准、质量相挂钩。全方位、高质量的服务可以多收费,反之应少收费甚至不能收费。
  在规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之内,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同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协商确定收费标准,物价部门不再实行审批,只办理备案手续。但若作为提高服务等级、需要突破浮动幅度的,应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并向物价部门备案;业主委员会未成立的,应经物价部门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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