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通过作业现场的车辆应当按照设置的标志行驶,避让公路养护作业车辆和养护人员,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助维护作业现场的交通秩序。
第二十二条 机场路的交通标志、标线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设置并保持其完好、醒目。
第二十三条 对影响车辆通行的障碍物,市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先行清除。
第二十四条 机场路的绿化工作,由市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机场路用地上的树木;需要更新采伐的,应当经市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章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市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路产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其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经市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在机场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除公路标志以外标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机场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构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未经批准在机场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