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行驶在快车道上的机动车因故需要临时停车时,必须提前开启转向灯,停到紧急停靠道上(无紧急停靠道的,停在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因故不能离开行车道时,驾驶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二)在车后一百米处设置警告标志;
(三)夜间开启示宽灯和尾灯;
(四)将乘车人转移到安全地带;
(五)迅速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第九条 在机场路行驶的机动车通过平交道口时,应当减速慢行;支线上的车辆和行人通过平交道口时,不得与干线上的机动车争道抢行。
第十条 在机场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行驶,禁止下列行为:
(一)强行超车、抢道行驶;
(二)随意停靠、上下人员、装卸货物;
(三)掉头、倒车、逆行;
(四)向车外抛掷物品;
(五)超员、超载行驶。
禁止教练车在机场路进行教课训练。
第十一条 行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二)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机动车道;
(三)不准穿越车行道和坐倚隔离墩、防撞护栏;
(四)不准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十二条 机场路两侧距道路红线一百米的一切建设项目,需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同意。
在机场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禁止构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是指距机场路两侧边沟外缘二十米和弯道内侧边沟外缘五十米的范围。
无边沟路段的建筑控制区,从路牙石向外五米为外缘,按前款标准划定。
第十三条 在机场路及机场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车载货物触地行驶;
(二)利用机场路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
(三)抛、洒、滴、漏污染路面;
(四)摆摊设点、集市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