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徐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7件市政府规章和批转市职教办、市劳动局关于初级工技术(业务)培训的意见的通知等6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4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4日)废止徐州市机场路管理办法
(1997年10月23日 徐州市人民政府第31号令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场路管理,保障机场路安全畅通、路产完好、路容整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机场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以及在机场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场路是指市三环路古州飞虹环岛至观音机场立交桥区间的公路。市人民政府根据公路管理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机场路区间。
第三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机场路路政、养护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市公安机关主管机场路交通秩序、事故处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机场路管理工作。
机场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工作。
第二章 交通管理
第五条 在机场路快车道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车行道分界线行驶。
同方向划有三条车道的,自公路中心分隔带依次向右,第一条车道为超车道,第二条车道为行车道,第三条车道为紧急停靠道;同方向划有两条车道的,自公路中心线依次向右,第一条车道为超车道,第二条车道为行车道。
机动车超车时可以驶入超车道,超车后须驶回机动车行车道。
第六条 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助力车只能在非机动车道行驶。
第七条 机场路封闭路段区间,禁止摩托车在快车道上行驶(不含执行公安巡逻任务的摩托车);农用运输车、拖拉机只能在紧急停靠道上行驶,遇有障碍时,可以借行车道行驶,越过障碍后应当驶回紧急停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