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全面编制报送
合并会计报表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财会[1997]128号 1997年11月10日)
为了全面正确地反映国有经济的控制力、竞争力,进一步符合权益性资本投资控股的要求,健全和完善企业集团和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现就从今年起本市全面编制报送合并会计报表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是国有企业、企业集团等深化改革、强化财务会计管理的需要;是在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的前提下,全面、完整反映国有经济运行质量和效果的需要;是财税等综合部门分析情况、研究问题、制定政策的重要依据。通过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反映国有资本运作中的渗透能力和控制能力,反映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益。通过编制合并会计报表,进一步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发挥国有资产在产业结构调整、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通过编制合并会计报表,进一步促进国有资产投资者了解国有资产运营全貌,增强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因此,认真切实地做好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是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方面贯彻落实市委市府提出本市要率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框架的一项重要工作。
二、凡国有资产授权的经营公司和列入国家及本市重点扶持的大型企业集团,以及由母公司控制子公司所组成的企业集团,从1997年起都应按照市财政局沪财会[1995]112号《关于本市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暂行规定》和沪财会[1996]5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合并会计报表范围请示的复函〉的通知》的规定及要求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三、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方法,应严格按照市财政局沪财会[1995]112号《关于本市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执行。集团内部应建立内部交易、债权债务对账制度。有专人负责统计、记录内部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债权债务、投资往来的核算资料和有关数据。有条件的集团公司,应建立起相应的信息网络,为合并会计报表做好充分的、必须的数据准备。
四、为做好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基础工作,企业集团内部应尽快理顺产权关系,建立起以投资为纽带的母子公司关系。
本规定所指的母公司,是指通过对其他企业投资,对被投资企业拥有控制权的投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