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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地税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个体、私营经济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纳税人需要办理废业时,需要在发放证照部门批准废业前,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五条 个体户发生停(歇)业时,应在停(歇)业前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停(歇)业申请审批表》。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审批表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批,填写《核准停(歇)业通知书》,下达该业户执行。同时结算清算缴税款,缴销未用发票,交回有关证簿。在个体户停业期间,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实地检查,如发现虚假停(歇)业的,除按规定补缴应纳税款外,按偷税处理。
  个体户停(歇)业期满或提前开始恢复营业,应在恢复经营前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申请,填报《复业申请表》。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停(歇)业时间的,应在停(歇)业期满前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批,方可延期。
  第六条 个体户、私营企业,无论核算形式如何,均实行属地管理,即由企业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管理(建筑安装企业除外)。
  第七条 在各类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分别到市地税局和市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登记,税务管理统一由市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

第二节 建帐和票证管理

  第八条 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建帐与否予以认定和审批。凡是未经批准不建或缓建帐簿的,必须按规定建立帐簿,否则按《征管法》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 建帐范围。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要求建帐的个体户及所有私营企业,均应按照有关规定建帐。
  第十条 个体建帐户和私营企业的会计人员,由纳税人自聘,也可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建帐,但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持办税资格证书办理税务事宜。
  第十一条 纳税人必须使用税务机关认可的会计帐簿和会计凭证,并按要求报送会计资料,真实、全面地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会计人员要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和有关会计制度进行帐簿核算,依法计算缴纳税款。企业财会人员采取非法手段参与企业偷、逃税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财会人员记帐资格,情节严惩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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