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地税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个体、私营经济地方税收
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地税发[1997]第64号 1997年11月10日)
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现将《大连市个体、私营经济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市局,以便改进和完善。
大连市个体、私营经济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征管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细则》)以及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应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户)、私营企业,在各类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依照本办法接受地方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一节 税务登记
第三条 个体户、私营企业及在各类市场从事经营的单位各个人、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发放的经营许可证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登记。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的经营地址、房屋租赁合同、注册资金情况及帐簿设立情况等进行审核,必要时也可到户审查。经过审查无误的,按规定予以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登记。个体户税务登记或注册登记每年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一次年检,加盖年检戳记或更换税务登记证照。
第四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自有关证照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该证照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