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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审1997年度北京市、区县属工交等企业财务决算若干规定的通知

  企业为职工交纳的基本养老费计入劳动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计入企业应付福利费或工资储备基金。企业不能用盈余公积建立补充基本养老保险,应付福利费、工资储备基金列支补充养老保险后不能出现负数。
  十六、实行各种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应按照《关于1997年国有工交企业工效挂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京财工(1997)2194号)规定,正确核算新增效益工资。
  1.不改挂钩办法、不调效益基数、不考虑视同因素并能完成挂钩效益基数的企业,可参照当年零售物价指数及企业承受能力,在应提新增效益工资的基础上,再适当增提新增效益工资。具体增加数额、比例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劳动局、市财政局确定。
  2.未完成挂钩效益基数或扭亏增盈利润目标的企业,必须下浮工资。对下浮工资后,年人均基数工资仍高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企业,取消保底80%工资政策。
  3.试行计税工资办法的企业,要按照“两个低于”的原则,正确计算列支成本的工资总额,超过计税工资标准部分进行纳税调整。计税工资标准按京财税(1996)1951号文件执行。
  4.实行集体协商决定工资试点的国有工交企业,在坚持“两个低于”原则,并完成国有保值、增值指标的情况下,暂按集体协商协议书决定的工资数额列支成本,所列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
  十七、企业要加强对未分配利润的管理。
  (一)企业要按规定提取、使用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企业应以税后净利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净额,做为提取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的依据。
  (二)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应主要用于弥补亏损和转增资本金;公益金应主要用于企业集体福利设施建设,不得和应付福利费混同使用或用于其他个人消费性支出。企业发生亏损或实现利润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得提取公益金。
  (三)企业税后利润不允许提取奖金,也不得增提公积金、公益金,未分配利润年末应保留必要的余额。
  十八、企业主管部门或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区县财政局、企业,应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和决算要求,认真写好1997年度决算报表的编制说明和企业财务情况说明书。
  (一)企业财务报表要按国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并按照相关行业财务制度规定对企业经营情况,利润及其分配、资本增减、财务收支、税金缴纳、各项资产变动情况进行说明。对主要项目采用的财务会计方法变动情况、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至报告期内发生的对企业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为便于正确理解财务报告需要说明的有关重大事项必须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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