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企业固定资产转让应坚持有偿原则。对企业出资购建,但没有产权或没有经营管理权的固定资产,如兴建的连接企业铁路专用线、厂外公路、邮电通讯设备等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可做无偿调拨固定资产处理,冲减企业资本公积金。交通、城市公用企业无偿接受的上述资产,作增加固定资产和资本公积处理。
各级财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出租、转让房屋的管理,收取的租金收入必须按要求及时、全额入帐,具体财务处理办法按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工业企业出租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京财工(1996)1861号)执行。
十二、企业房屋、建筑物的修理,要坚持节约、实用的原则,不得以修理固定资产名义,搞办公楼豪华装修。对不改房屋建筑物结构、不更新设备的一般性维修支出费用,作为固定资产修理费计入企业成本费用;对改变房屋、建筑物结构等大规模装修,按固定资产改、扩建处理,其装修费用调整房屋建筑物的帐面价值,并按规定计提折旧。
十三、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净残值率、存货领用方法、坏帐准备金提取比例,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具体情况选择确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企业,必须在年度终止前提出变更申请,说明变更的原因,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执行。
(一)企业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计入企业的资本公积。企业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资产所取得的收入与该项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投出时原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二)企业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计入资本公积。企业出售该项资产或进行企业清算时,所发生的净损益计入企业营业外收支。
十四、企业对外投资应区别情况按成本法或权益法进行核算,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对外投资应逐步采用权益法核算。
十五、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精神,结合企业承受能力,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1997年不得低于缴费工资的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