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年列支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需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盈利企业,须填写《抵扣应纳税所得税额审批表》,按隶属关系于年底前报送企业主管部门分户审核后,按现管辖范围分别报送财政和地税部门,经主管税务部门核准后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额的50%大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抵扣;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亏损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只能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实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办法。
(三)为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步伐,有效地发挥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的作用,企业收到的财政部门或上级拨入的技改贴息资金,应作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
七、加强企业住房基金的管理。企业住房基金应自求平衡,其支出不得挤占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企业收取的住房租赁保证金,计入企业的住房周转金;租赁期满后,企业返还给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冲减企业的住房周转金。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足部分,按规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超过规定比例部分,不得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八、物资代理企业,要按照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物资代理制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京财工(1997)1892号)要求,在经营过程中严格区分代理业务与自营业务,分帐独立核算。
九、加强对“递延资产”的管理。
(一)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的项目进行列示,并依据摊销计划分期处理。对确需转入“递延资产”的有关费用支出,企业应将新增项目的名称、金额、摊销计划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企业不得自行增列项目。
(二)实行优化资本结构所得税返还政策的国有工业企业,对以前年度形成、尚未处理的潜亏和挂帐损失,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暂时可采取不计入当期损益,直接用国家拨补的流动资本形成的资本公积进行核销的办法处理。同时,企业因少摊销潜亏和挂帐损失相应增加的当期利润所形成的税后净利必须用于核抵潜亏和挂帐损失,暂不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核销顺序依次为:递延资产、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具体核销情况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年底前报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十、企业应对各类在建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清查。已经完工的,应及时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已交付使用但没有办理竣工验收的已完工程项目,应按暂估价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并按规定提取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竣工决算数调整固定资产原价及累计折旧。已经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不论是否办理竣工决算,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及汇兑损益,一律计入企业财务费用,不得计入在建工程成本,也不得转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挂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