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势企业兼并困难企业以及实施职工再就业减免银行贷款利息的企业,要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国有企业享受减免银行贷款利息有关财务处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工(1997)1842号),区别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帐务处理。
1.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贷款利息,凡已办理竣工决算的企业,豁免的利息不再调整固定资产价值;未办理竣工结算的企业,要冲减购建资产价值。
2.流动负债应计利息和生产期间长期负债应付利息,凡已按规定计入财务费用但尚未付息的企业,属于本年度的,直接冲减财务费用;属于以前年度的,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处理,或视企业具体情况分年摊销,最多可在三年内分次冲销。
五、做好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及财务处理工作。
(一)企业上交所得税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1997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规定的款、项、科目、级次及代号,认真填列税收缴款书。
(二)“首都概念股”范围内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入库级次,属地交纳所得税。现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仍可执行原办法。超过政策规定期限后,依法交纳所得税。对超过15%税赋上交的所得税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先征后返。
(三)国有工业等企业改组的上市公司,要依法交纳所得税,对超过15%税赋上交的部分,按企业隶属关系和所得税入库级次,由同级财政部门先征后返。
(四)“首都概念股”范围内企业及其它上市公司,收到财政部门返还的所得税,做增加银行存款,冲减所得税科目处理。
(五)享受“优化资本结构”所得税返还政策的企业,收到财政部门返还的所得税,继续作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中单独反映。
(六)企业要加强对返还所得税和自补流动资本的管理。财政和企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按规定补充流动资本,按期考核企业流动资本和流动负债情况。
六、企业要按照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京财工(1996)1215号)以及《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企(1997)12号)规定,加强对技术开发费、折旧的列支、提取和使用的管理。
(一)实行加速折旧及向成员单位集中收取技术开发费的企业集团,应严格按规定的程序,报财政、地税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企业不得自行实行加速折旧或集中收取技术开发费。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含经批准向集团公司交纳的技术开发费数额),应填写《技术开发费使用情况审批表》,于发生年的七月十五日和次年一月十五日前按隶属关系汇总审批。市属国有、集体企业由总公司汇总审批后,报市财政主管分局和所在区、县地税部门备案;区县属国有企业由当地主管部门汇总审批后,报当地财政、地税部门备案;区县属集体企业由当地主管部门汇总审批后,报当地地税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