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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审1997年度北京市、区县属工交等企业财务决算若干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审1997年度北京市、
区县属工交等企业财务决算若干规定的通知
(京财工[1997]2191号)


市属各工业、非工业总公司(局、办、集体公司)、各区县财政局、财政局驻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各有关单位及股份制企业:
  为做好1997年度市、区(县)属工交等企业财务决算的编审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编审1997年国有工业企业年度决算及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7)441号)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将本市工业、交通、物资、供销、城市公用、文教等企业1997年度财务决算编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企业财务决算是国家财政决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主管部门或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国家综合经济管理部门监督企业财务活动的重要手段。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企业财务决算编审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财政、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做好1997年度企业财务决算的编审工作,保证决算质量,按时完成编报汇审任务。
  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或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要严格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意见的通知》(京政发(1997)20号)以及《北京市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京财工(1997)1714号)的规定,建立、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和财务监督责任制,并做为编审年度决算的依据。
  二、1997年财务决算编报口径
  1.各单位要按照《关于印发国有工业、交通、物资、供销、城市公用、文教等企业和县以上集体工业企业1997年度会计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的通知》要求,编制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和汇总财务决算报表。
  2.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除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送行业会计报表外,还要另行编制股份制企业会计报表。
  3.各工业总公司(含农机总公司)、公交总公司、物资局等单位在试编1996年度合并会计报表的基础上,要按照《关于编制北京市1997年度和1998年季度合并会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正式编制1997年度合并会计报表。
  三、季度性生产企业及半停产企业年度内各月发生的期间费用,原则上应计入当月损益。由于月度之间产销量很不均衡,管理费用数额较大影响企业当期损益的,可按照企业各月度的产量或销量分期摊销。企业管理费用实行分期摊销办法的,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或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要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补充文件的通知》(京政发(1997)10号)要求,做好兼并、破产企业有关事项的财务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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