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预算外资金调节费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闽财税政[1997]74号 1997年11月28日)
省地方税务局:
现就你局《关于预算外资金调节费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闽地税政三[1997]37号)中涉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民政福利部门的预算外收入主要用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和民政福利事业的实际,对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就业所向未达到安置残疾人员比例的单位收取的“残疾人劳动就业基金”、民政部门取得发行福利奖券的分成收入、社会各界对民政福利事业的资助捐献收入免征预算外资金调节费。
二、对各类学校的预算外收入,经财政部门批准在年度内抵顶预算拨款的部门可视同预算拨款,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扣除,结余部分征收预算外资金调节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