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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有关房产税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有关房产税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12月11日)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31号《关于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有关房产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对经批准适用本文有关免征房产税、缓征印花税政策规定的集体企业,在免征(缓征)期限内增提折旧的,自增提折旧的当月起恢复征收印花税,自增提折旧的次月起恢复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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