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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地方税务局、福州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福州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榕地税政二[1997]555号 1997年11月4日)


  省地税局、省清资办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审批权限已发至各局,现根据我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1.各区地税局可参照县级地局审批权限。
  2.地(市)属企业、单位各项资产损失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地税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地税局会同同级清产核资机构审批。资产损失20万元以上的由县(市)、区地税部门初审后,报市地税局会同市清资办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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