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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地税局转发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具体规定》的通知

  (一)集体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完成资产清查、资产价值重估、产权界定基础上,对清出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财产损失及资金挂帐等,按照国家清产核资政策规定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填制《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各项资产盘盈、亏、损失审批表》,并写出书面报告。
  (二)集体企业填制的《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各项资产盘盈、亏、损失审批表》及书面报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报送集体企业主管部门。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按问题原因分类排队,进行归纳整理汇总,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三)集体企业报送的申报材料,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主管税务部门会同同级清产核资机构对其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报市地税局审批。市地税局会同市清产核资机构进行审批。
  (四)集体企业可根据批复意见,按规定调整有关帐务。
  (五)具体时间:6月1日到6月15日为企业上报主管税务机关的时间;6月15日到6月25日为主管税务机关上报市地税局的时间。
  四、《资金核实(审批)表的》编制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参加清产核资工作的非金融性质的集体企业填报。
  (二)资料来源
  本表主要反映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资金核实过程和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平衡关系。表中有关项目按照会计核算报表及资产清查、资产价值重估、产权界定环节统计的有关数据,逐项实事求是地填写。
  1、各项资产、资金的清查及各项资产盘盈、盘亏、财产损失挂帐和资金挂帐的清查值,应与已上报清产核资机构的清产核资报表中的清查数一致;不一致的必须说明。
  2、界定增加数,应与经贸部门清产核资机构认定结果相一致。
  3、重估增加数,应与清产核资机构对企业、单位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结果的批复相一致。
  (三)项目填报说明
  1、本表行次中所列项目填报说明。
  (1)流动资产:指可以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及其他流动资产。
  (2)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指企业在清查中发现的尚待批准处理的流动资产盘亏和扣除盘盈后的净损失。
  (3)长期投资:指企业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
  (4)固定资产原值:指企业的各种固定资产帐面价值,包括经营性租出和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不包括经营性租入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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