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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地税局转发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具体规定》的通知

大连地税局转发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
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具体规定》的通知
(大地税发[1997]第67号 1997年11月20日)


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现将《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具体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具体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全面、准确核实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以下简称集体企业)资金实际占用量及各项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税发[1996]21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对清产核资中的有关资金核实工作具体规定如下:
  一、资金核实工作的任务
  集体企业资金核实工作的任务是:按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政策规定,对集体企业在清查资产、重估资产价值、界定产权后的企业资产实际占用量重新进行核实,并按规定进行相应的财务处理。
  二、资金核实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认真做好各项基础工作。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资产清查、资产价值重估、产权界定等环节工作,是资金核实的基础性工作,各级税务部门必须积极参与、配合、监督这些环节的工作。
  (二)认真做好申报工作。集体企业在资金核实工作中,必须实事求是,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申报处理,不得隐瞒不报或虚报。申报时,应写出详细的书面报告,如实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填报《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各项资产盘盈、亏损失审批表》及分项明细材料,包括资产清查等环节的证明材料和有关部门的批复意见。
  (三)严格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批。在资金核实工作中,集体企业资产盘盈盘亏、财产损失和资金挂帐等问题的具体处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需要报经审批的,要及时上报,未经批准的,不得随意处置。
  三、资金核实的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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