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净资产利润率在5%以上的盈利小企业的产权出售,凡通过产权交易市场竞价或协议买卖并且由本企业职工出资购买的,可按成交价享受九折优惠;若成交价低于资产评估确认价90%,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享受成交价九折优惠。
第十二条 《政策意见》第13条所称采用承包和租赁经营的企业,其有关税收问题,说明如下:
凡采用风险抵押承包或租赁经营企业,均应实行所得税后承包办法,即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进行分配。对采用风险抵押的小企业,经按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企业产权转为个人承包者所有,且该企业工商登记为个体工商业户的,该企业应该按个人所得税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实行租赁的企业,可按投资者与经营者签订的协议,企业支付给投资者固定资产租赁费和相当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利息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允许税前扣除。对国有小企和集体企业采取承包、租赁形式经营,并按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原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定的累计亏损额部分,允许在承包、租赁当年起连续五年内用应缴企业所得税部分弥补。
第十三条 《政策意见》第14条所称定额、定率征收办法是指:
(一)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经过规定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经营范围的经营额及受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应纳税额的一种简便的征税方法。对经批准实行定期定额征税的纳税人,仍须按规定每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经营情况,报送纳税申请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定期定额征税办法用于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对一些规模较小、职工人数少、劳动简单的企业,在实行租赁经营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齐,难以按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对该企业所得税按市税务局规定的行业纯益率和带征率带征企业所得税,每年度行业纯益率和带征率由市税务局公布。实行企业所得税带征办法的租赁企业以前年度亏损额不得以当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弥补。
第十四条 《政策意见》第15条 第(1)项所称小企业改制时的资产处理问题,具体说明如下:小企业改制时,应按有关法规进行评估,盘实存量资产,对历史遗留的坏帐、呆帐及处理资产损失,指单笔坏账损失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或毁损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由主管财税机关审批,超过限额报市税务局核批后可在税前扣除。凡企业的财产损失、坏账损失或不实资产需冲销企业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的,须报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或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