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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业信息中心《关于上海市放活小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

  (三)被兼并方和转出方转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和进项税款的余额,应填写《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和进项税款转移单》,经被兼并方和转出方主管税务分局审定,由其转交给兼并方和转入方,作为兼并方和转入方入账凭证和向所在机关申报抵扣依据。
  (四)兼并方和转入方转进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后,其按规定比例分摊已征税款,在最后一个抵扣期中会出现抵扣不完的余额,这部分余额可合并在最后一期中予以抵扣。
  (五)对不属兼并、产品调整或虽是兼并、产品调整,但债权债务不同时转移的,其发生的动产、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均应按增值税和营业税等税法规定交纳各项税款。
  第八条 凡1997-1998年进入产权交易所进行产权交易的本市国有企业,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交易手续费;对本市国有企业进入产权交易所实现的企业兼并或经产权交易所鉴证的企业兼并,1997-1998年按现行标准的10%收取交易手续费。在资产评估时,本市国有企业在兼并过程中涉及到的资产评估费用1997-1998年按现行标准的50%收取;凡本市国有企业连续亏损三年以上,且资产负债率在80%以上的特殊困难企业,经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资产评估费1997-1998年按现行标准的20%收取。
  第九条 《政策意见》第9条所称破产企业的期初存货问题,说明如下:
  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理组进驻企业,对企业的资产债务进行清理。在此过程中,清理组代企业变卖财产发生的应税销售行为,应按税法规定交纳流转税,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对其中属处理期初存货的部分,应由清理组代企业向主管税务分局申请,经批准后,可按实际动用期初存货的情况来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第十条 小企业的出售,可按照以下几种方式:
  (1)通过产权交易所整体拍卖,按照《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2)部分困难企业采取整体出售给职工的形式,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允许其在三年年付清产权转让费,并在付清后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产权转让手续。
  (3)部分企业可采取融资性租赁的形式,职工先按协议以租赁的形式经营企业,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年,当所交租赁费达到协议转让价格时,即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产权转让手续。
  (4)对部分整体出售有困难的企业,可按购买者需求拆零交易。拆零后的每股净资产值不低于1万元,以防止股权拆得过细或将企业资产分割出卖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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