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被兼并企业历年(指被兼并的上一年度起)欠缴的各项税收由兼并企业填报《享受挂账免滞纳金申请表》,经被兼并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凭被兼并企业主管税务抵扣征明的《申请表》向兼并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在五年年享受挂账免滞纳金政策。
凡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的,原劣势企业累计亏损额允许优势企业在兼并后连续五年年用税前利润弥补。可由劣势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累计亏损额按规定进行审核后抄送优势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优势企业凭劣势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累计亏损审定额进行税前弥补。
第七条 《政策意见》第6条所称被兼并方的不动产暂免征收营业税和期初库存问题,适用于以下两类行为:(1)根据企业调整的需要,企业通过购买等有偿方式取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失去法人资格或虽保留法人资格但变更投资主体的兼并行为;(2)企业之间产品调整的重新组合(下称产品调整)发生有偿转让部分产权的行为。对这些兼并和产品调整行为中涉及被兼并企业和产品转出企业的动产和不动产等项目的流转税征税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被兼并企业(下称被兼并方)在被兼并时,或产品调整中企业产品转出(下称转出方)时,债权债务同时转移给兼并企业(下称兼并方)和产品转入企业(下称接受方)的,对其产权转让中房屋土地使用权及无形资产收入涉及交纳的营业税,予以暂免征收。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税务分局审核后上报市税务局审批。
(二)被兼并方在被兼并时,或产品调整中企业产品转出时,债权债务同时转移给兼并方和接受方的,对其产权转让中其中原材料、产成品等存货涉及增值税的交纳按以下办法处理:
1、原材料、产成品等存货部分的收入免予计算增值税销项税款,同时也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销货发票。
2、原材料、产成品等存货转移给兼并方的,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还未分摊抵扣完的余额,可并入兼并方规定继续予以分摊抵扣;其当期的增值税进项税款尚有余额的,也可并入兼并方,由兼并方在以后的销项税款中予以抵扣。对兼并方在兼并后收到被兼并方兼并前的购货抵扣凭证,按照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一律不子抵扣进项税款。
3、产品调整中产品转出企业将部分存货转移给转入方的,其存货涉及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未分摊抵扣完的余额及当期进项税款的余额应仍留在转出企业中,在以后发生的销项税款中按规定抵扣。如转出方母体不再存在的,则已征款和进项税款的余额部分可比照兼并企业的办法处理,转出方如将全部存货分别转移给几个转入方的,则已征税款和进项税款的余额应按比例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比例按各自转出存货账面金额占全部存货账面金额的份额计算(账面金额指评估后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