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业信息中心《关于上海市放活
小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
(1997年11月24日)
第一条 根据《关于上海市放活小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以下简称《政策意见》),为加快小企业改制步伐,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可采取不同的资产置换方式。凡企业资产量较大,可采取部分置换的办法,尚未置换的国有资产仍需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该部分资产视作改制企业借入使用,并向借出方缴纳资产占用费,其费率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或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企业商定,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以后若有变动,办理有关资产变动手续;资债基本持平的企业,可按“零价”向职工出让,改制企业承担债权债务;若职工出资,则进入资本金。
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土地使用权暂不注入企业资本金。当股份合作制企业性质发生变化或土地用途改变时,土地使用权必须评估,应按照国家和本市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困难企业改制后允许在一定时期经营者或经营者集体持有不超过50%的大股。改制前三年亏损或净资产利润率不超过5%的企业,通过努力,企业净资产利润率超过5%后,应扩大职工持股比例,使经营者或经营者集体的持股比例降到30%以下。
第四条 改制股份制企业前一年应缴企业所得税是指改制当年的上一纳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若改制当年已在下半年的,经申请批准后可缴纳当年度企业所得税,并将享受减免期推迟一年度实施,若改制当年在上半年的减免税期限可从当年1月1日起实施。
国有小企业改制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应将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和变更后的工商登记执照(复印件)随书面减免税申请报告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转报市税务局审批。
第五条 国有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原投资者将部分国有资产和联社资产借给改制后企业的,企业按与原投资者签订的协议,支付给原投资者的固定资产租赁费以及相当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资产贷款利率的利息部分,可在税前扣除。
股份合作制企业将可分配利润中一部分按有关法规支付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凡低于当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个人一年期定期存款利息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20%比例税率由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