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建材局关于贯彻《安徽省发
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7]228号 1997年11月25日)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建材主管部门:
安徽省政府第83号令发布的《
安徽省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决定,对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企业征收专项用费。最近,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国税局、安徽省建材局联合下发的《
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财综字[1997]第545号印发)进一步明确专项用费由国税部门代征。为做好代征工作,现就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 凡是生产销售实心粘土砖(含掺有废渣的实心粘土砖)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专项用费;承重和非承重空心粘土砖(含掺有废渣的空心粘土砖)免征专项用费。承重空心粘土砖孔洞率必须在15%(含)以上,非承重空心粘土砖孔洞率在30%(含)以上。
二、专项用费的征收率为4%。
三、专项用费的计征依据为实心粘土砖的销售额。销售额的范围与计征增值税的销售额一致 。
专项用费的计算公式为:
应征专项用费=实心粘土砖销售额×征收率
四、按账征收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必须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注明实心粘土砖销售额;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基层国税分局在核定其销售额时,一并核定实心粘土砖的销售额。
五、按账征收的纳税人,专项用费的缴纳期限与增值税的缴纳期限相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专项用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六、国税部门代征专项用费时,应向缴纳单位和个人开具“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专用收据”或“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专用缴款书”。专用收据和缴款书由各级财政部门统一发放和管理,各级墙改办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领用、缴销手续。县(市)国税局根据本地区的年使用量,到当地墙改办领取。对专用收据要视同普通发票进行管理,防止遗失、被盗。
七、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专项用费的,国税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专项用费的1‰滞纳金;限期仍未缴纳的,国税机关可会同墙改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